主题: 长江电力关于“07长电债”回售的公告
2014-09-10 09: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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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长江电力关于“07长电债”回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回售代码:100931

回售简称:长电回售

回售价格:100元/张

回售申报日:2014年9月17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2014年9月24日

1、根据《中国长江电力[-1.04% 资金 研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0.05%]券募集说明书》(签署日为2007年9月19日)中所设定的公司债券回售条款,本期债券(债券简称:07长电债[0.26%],代码:122000)的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第7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4年9月24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本公司。

2、“07长电债”债券持有人可按本公告的规定,在回售申报日内(2014年9月17日),对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07长电债”债券进行回售申报登记,如回售申报日内不进行申报登记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3、“07长电债”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4、本次回售等同于“07长电债”债券持有人于本期债券第7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4年9月24日),以100元/张的价格卖出“07长电债”债券。

5、本公告仅对“07长电债”债券持有人申报回售的有关事宜作简要说明,不构成对申报回售的建议。“07长电债”债券持有人欲了解本次债券的详细信息,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阅相关文件。

6、本次回售资金发放日指本公司向有效申报回售的“07长电债”债券持有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2014年9月24日。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文中含义如下:

发行人、本公司、长电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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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13 23: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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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电力:关于2002年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企业债券2014年付息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900

股票简称:长江电力

公告编号:2014-047

债券代码:120201

债券简称:02三峡债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02年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企业债券
2014年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由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承接的2002年中国长江三峡工程
开发总公司企业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4年9月22日
(2014年9月20日为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
年度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
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 发行人: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承接人:中国长江电力股
份有限公司)
2. 债券名称:2002年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企业债券
3. 债券简称及代码:简称02三峡债,代码120201
4. 发行总额:人民币50亿元

5. 债券期限:20年,自2002年9月20日至2022年9月20日


6.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7. 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以计经调
[2002]939号文核准发行额度,并以计经调[2002]1654号文批准公开发

8. 债券利率:票面利率4.76%,按年付息,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
不变
9. 付息日:每年的9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
作日)为该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10. 付息期:自付息日起20个工作日
11. 兑付日:本期债券兑付日为2022年9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
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12. 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03年1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
13. 信用级别: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综合评定为
AAA级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和兑付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3年9月20日至2014年9月19日,逾期部分
不另计利息。
2.利率: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4.76%

3.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的债
权登记日为2014年9月19日。截至上述债券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期


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付息时间:
(1)集中付息:自2014年9月22日起的20个工作日。
(2)常年付息:集中付息期间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在集中付息
期结束后的每日营业时间内到原认购网点领取利息。
三、付息办法
1.本期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部分的付息办法
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其付息资金由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划付至债券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债
券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划付资金的时间相应顺延。债券持有人
资金汇划路径变更,应在付息日前将新的资金汇划路径及时通知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因债券持有人资金汇划路径变更未及时
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而不能及时收到资金的,发行人
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
2.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的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
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
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
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
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①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款
的划付比照上述第1点的流程。
②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
求办理:
A.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B.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份
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
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
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C.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
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
托管人。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1.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
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2002
年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企业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
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
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
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
点一次性扣除
(5)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 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
部门


2.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2002年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企业债券”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
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
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
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
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


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
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
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五、有关当事人
1. 发行人: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承接人:中国长江电力股
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玉渊潭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卢纯
联系人:蔡伟伟
联系电话:010-57081535
邮编编码:100038
2. 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联系人:赵欣欣、聂磊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邮政编码:100125
3. 托管人:
(1)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成相


联系人:洛晶
联系电话:010-88170742
邮政编码:100140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六、备注
经国务院同意,经国务院国资委和国家工商总局批准,2009年9
月27日,“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更名为“中国长江三峡集团
公司”。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附表:


“02三峡债”付息事宜之QFII等非居民企业情况表



中文

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债张数
(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公司名称及签章: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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