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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长江电力关于“07长电债”回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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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9-10 09:0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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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长江电力关于“07长电债”回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回售代码:100931
回售简称:长电回售
回售价格:100元/张
回售申报日:2014年9月17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2014年9月24日
1、根据《中国长江电力[-1.04% 资金 研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0.05%]券募集说明书》(签署日为2007年9月19日)中所设定的公司债券回售条款,本期债券(债券简称:07长电债[0.26%],代码:122000)的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第7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4年9月24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本公司。
2、“07长电债”债券持有人可按本公告的规定,在回售申报日内(2014年9月17日),对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07长电债”债券进行回售申报登记,如回售申报日内不进行申报登记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3、“07长电债”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4、本次回售等同于“07长电债”债券持有人于本期债券第7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4年9月24日),以100元/张的价格卖出“07长电债”债券。
5、本公告仅对“07长电债”债券持有人申报回售的有关事宜作简要说明,不构成对申报回售的建议。“07长电债”债券持有人欲了解本次债券的详细信息,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阅相关文件。
6、本次回售资金发放日指本公司向有效申报回售的“07长电债”债券持有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2014年9月24日。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文中含义如下:
发行人、本公司、长电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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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9-13 23:2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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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电力:关于2002年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企业债券2014年付息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900
股票简称:长江电力
公告编号:2014-047
债券代码:120201
债券简称:02三峡债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02年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企业债券 2014年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由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承接的2002年中国长江三峡工程 开发总公司企业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4年9月22日 (2014年9月20日为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 年度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 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 发行人: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承接人:中国长江电力股 份有限公司) 2. 债券名称:2002年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企业债券 3. 债券简称及代码:简称02三峡债,代码120201 4. 发行总额:人民币50亿元
5. 债券期限:20年,自2002年9月20日至2022年9月20日
6.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7. 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以计经调 [2002]939号文核准发行额度,并以计经调[2002]1654号文批准公开发 行 8. 债券利率:票面利率4.76%,按年付息,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 不变 9. 付息日:每年的9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 作日)为该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10. 付息期:自付息日起20个工作日 11. 兑付日:本期债券兑付日为2022年9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 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12. 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03年1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 13. 信用级别: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综合评定为 AAA级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和兑付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3年9月20日至2014年9月19日,逾期部分 不另计利息。 2.利率: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4.76%
3.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的债 权登记日为2014年9月19日。截至上述债券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期
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付息时间: (1)集中付息:自2014年9月22日起的20个工作日。 (2)常年付息:集中付息期间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在集中付息 期结束后的每日营业时间内到原认购网点领取利息。 三、付息办法 1.本期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部分的付息办法 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其付息资金由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划付至债券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债 券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划付资金的时间相应顺延。债券持有人 资金汇划路径变更,应在付息日前将新的资金汇划路径及时通知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因债券持有人资金汇划路径变更未及时 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而不能及时收到资金的,发行人 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 2.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的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 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 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 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 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①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款 的划付比照上述第1点的流程。 ②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 求办理: A.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B.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份 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 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 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C.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 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 托管人。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1.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 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2002 年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企业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 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 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 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 点一次性扣除 (5)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 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 部门
2.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2002年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企业债券”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 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 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 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 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
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 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 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五、有关当事人 1. 发行人: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承接人:中国长江电力股 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玉渊潭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卢纯 联系人:蔡伟伟 联系电话:010-57081535 邮编编码:100038 2. 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联系人:赵欣欣、聂磊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邮政编码:100125 3. 托管人: (1)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成相
联系人:洛晶 联系电话:010-88170742 邮政编码:100140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六、备注 经国务院同意,经国务院国资委和国家工商总局批准,2009年9 月27日,“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更名为“中国长江三峡集团 公司”。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附表:
“02三峡债”付息事宜之QFII等非居民企业情况表
中文
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债张数 (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公司名称及签章:
传真:
填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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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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