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精华): 水电流域电价信息汇总
2016-09-06 15:1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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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调整水电建设管理主要河流划分的通知
2016-07-26 11:39中国投资咨询网 A-A+

  北极星水力发电网讯:北极星电力网获悉,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调整水电建设管理主要河流划分的通知,详情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水电建设管理

主要河流划分的通知

发改能源[2016]13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精神,落实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创新管理要求,进一步完善和改进水电建设管理,经研究,现将调整后的水电建设主要河流划分通知如下:

  一、主要河流包括水能资源富集、可开发装机容量超过1000万千瓦的河流、河段(称为水电基地)和重要跨界河流。

  (一)水电基地主要包括以下河流的干流河段(不含跨界河流)。

  长江水系:长江干流、金沙江、雅砻江、大渡河、乌江。

  黄河水系:黄河干流。

  珠江水系:南盘江红水河。

  (二)重要跨界河流指重要的跨国界河流和边界河流的干流河段,包括东北地区的额尔古纳河、黑龙江、乌苏里江、鸭绿江、图们江、绥芬河,西南地区的红河、澜沧江、怒江、依洛瓦底江、雅鲁藏布江,以及西北地区的伊犁河、额尔齐斯河和阿克苏河。

  二、请各地方政府和有关单位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国发[2014]53号)、《河流水电规划报告及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暂行办法》(发改能源[2011]224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水电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修订)》(发改投资[2014]2377号)等要求,认真做好水电建设管理各项工作,加强水电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统筹各流域干流与支流、主要河流与非主要河流的开发,确保水能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保障水电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三、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水电建设管理主要河流划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04]1716号)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年7月18日
2016-09-06 15:2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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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水电建设管理主要河流划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1-11-21 来源:国家能源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水电建设管理主要河流划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能源〔2004〕17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为了做好水电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经研究,现将水电建设主要河流划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河流包括大型河流、国际河流和主要跨省界(含边界)河流。

(一)大型河流指流域面积在5万平方公里及以上的河流和可开发装机容量在300万千瓦及以上的河流,主要包括以下河流的干流河段。

长江水系:长江干流、金沙江、雅砻江、岷江、大渡河、嘉陵江、乌江、清江、汉江、湘江、沅水、资水、赣江。

黄河水系:黄河干流、渭河。

珠江水系:珠江主源河段的珠江干流、西江、浔江、黔江、红水河和南盘江,以及北盘江、柳江、郁江。

东南沿海诸河:钱塘江、闽江。

(二)国际河流是指所有的跨国界河流和边界河流,如东北地区的额尔古纳河、黑龙江、乌苏里江、鸭绿江、图门江、绥芬河等,西南地区的红河、澜沧江、怒江、依洛瓦底江、雅鲁藏布江等,西北地区的伊犁河、额尔齐斯河、阿克苏河等。

(三)主要跨省界(含边界)河流是指水力资源可开发装机容量在100万千瓦及以上的跨省界河流和边界河流。分别为:

长江水系:鲜水河(青、川)、牛栏江(云、贵)、横江(云、川)、绰斯甲河(青、川)、白龙江(川、甘)、白水江(川、甘)、涪江(川、渝)、酉水(鄂、渝、湘)、溇水(鄂、湘)、堵河(陕、鄂)。

黄河水系:洮河(青、甘)、大通河(甘、青)。

珠江水系:黄泥河(云、贵)。

东北诸河:松花江(吉、黑)、牡丹江(吉、黑)。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上述主要河流划分的要求,认真做好水电建设管理工作,确保水能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实现能源资源的优化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四年八月十九日
 

结构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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