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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长江电力: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公告日期 2016-07-13 股票代码:600900 股票简称:长江电力 公告编号:2016-037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金沙江资产重组前公司老股东持有的 165 亿股和金沙江资产
重组配套融资向七家战略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 20 亿股,每股
派发现金红利 0.40 元(含税);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四
川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
公司以资产作价认购的 35 亿股,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2946
元(含税)。
扣税后派发现金红利: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
个人所得税,每股现金红利为 0.40 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每股现金红
利 0.36 元。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7 月 18 日
除息日:2016 年 7 月 19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7 月 19 日
1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15 年年度股
东大会已于 2016 年 5 月 20 日审议通过《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
案》。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 2016 年 5 月 21 日的《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三峡工程报》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5 年度。
(二) 分配方案:对金沙江资产重组前公司老股东持有的 165
亿股和金沙江资产重组配套融资向七家战略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 20
亿股,按每股派现 0.4 元(含税);对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四川
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资
产作价认购的 35 亿股,按每股派现 0.12946 元(含税);合计派发
现金股利 7,853,110,000.00 元。
三、除权除息方案
(一)按当年母公司实现税后利润 11,366,538,045.56 元的 10%
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1,136,653,804.56 元,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1,136,653,804.56 元;提取公积金后,2015 年度实现可供股东分配
利润为 9,093,230,436.44 元。
(二)拟分配现金股利 7,853,110,000.00 元。具体分红派息情
况如下表所示:
2 公司 2015 年利润分配方案简表
全年 1-6 月 7-12 月
母公司税后利润(元) 11,366,538,045.56 5,110,185,863.03 6,256,352,182.53
按 10%的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元) 1,136,653,804.56 511,018,586.30 625,635,218.26
按 10%的比例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元) 1,136,653,804.56 511,018,586.30 625,635,218.26
可供股东分配利润(元) 9,093,230,436.44 4,088,148,690.43 5,005,081,746.01
关联交易报告书关于分红的约定 - 220 亿股股东享有 185 亿股股东享有
股利派现(元) 7,853,110,000.00 每 10 股 1.2946 每 10 股 2.7054
分红比例 86.36% 69.67% 100.00%
(三)未分配利润 1,240,120,436.44 元,留待以后年度分配,
全体 220 亿股股东对公司剩余未分配利润享有同等分配权。
(四)2015 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计算公式
根 据 公 司 2015 年 度 股 利 分 配 方 案 , 共 分 配 现 金 股 利
7,853,110,000.00 元,对应 22,000,000,000 股,每股实际派现
0.35696 元。假设除息日开盘股价为 P0,除息后开盘参考价为 P1,
则:P1=P0-0.35696。
四、相关日期
(一)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7 月 18 日(星期一)
(二) 除息日:2016 年 7 月 19 日(星期二)
(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7 月 19 日(星期二)
五、分派对象
3 截止 2016 年 7 月 18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六、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一) 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四川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和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其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
(二) 直接派发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
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
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
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
交易后再进行派发。具体如下:
1.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
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
公 司 股 息红 利差别 化 个 人所 得税政 策 有 关问 题的通 知 》 (财 税
[2012]85 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
股息红利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的,实际税
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公司本次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转让股票
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
4 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
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
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
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
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36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取得
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
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
易所本公司普通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由本公司通过中
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
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
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36元。
4.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
自行缴纳,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4元。
七、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58688900
传 真:010-58688898
5 八、备查文件目录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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