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长江电力: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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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长江电力: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公告日期 2016-07-13
股票代码:600900 股票简称:长江电力 公告编号:2016-037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金沙江资产重组前公司老股东持有的 165 亿股和金沙江资产

重组配套融资向七家战略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 20 亿股,每股

派发现金红利 0.40 元(含税);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四

川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

公司以资产作价认购的 35 亿股,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2946

元(含税)。

扣税后派发现金红利: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

个人所得税,每股现金红利为 0.40 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每股现金红

利 0.36 元。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7 月 18 日

除息日:2016 年 7 月 19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7 月 19 日

1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15 年年度股

东大会已于 2016 年 5 月 20 日审议通过《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

案》。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 2016 年 5 月 21 日的《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三峡工程报》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5 年度。

(二) 分配方案:对金沙江资产重组前公司老股东持有的 165

亿股和金沙江资产重组配套融资向七家战略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 20

亿股,按每股派现 0.4 元(含税);对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四川

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资

产作价认购的 35 亿股,按每股派现 0.12946 元(含税);合计派发

现金股利 7,853,110,000.00 元。

三、除权除息方案

(一)按当年母公司实现税后利润 11,366,538,045.56 元的 10%

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1,136,653,804.56 元,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1,136,653,804.56 元;提取公积金后,2015 年度实现可供股东分配

利润为 9,093,230,436.44 元。

(二)拟分配现金股利 7,853,110,000.00 元。具体分红派息情

况如下表所示:

2
公司 2015 年利润分配方案简表

全年 1-6 月 7-12 月


母公司税后利润(元)
11,366,538,045.56 5,110,185,863.03 6,256,352,182.53


按 10%的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元)
1,136,653,804.56 511,018,586.30 625,635,218.26


按 10%的比例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元)
1,136,653,804.56 511,018,586.30 625,635,218.26


可供股东分配利润(元)
9,093,230,436.44 4,088,148,690.43 5,005,081,746.01


关联交易报告书关于分红的约定
- 220 亿股股东享有 185 亿股股东享有


股利派现(元)
7,853,110,000.00 每 10 股 1.2946 每 10 股 2.7054


分红比例
86.36% 69.67% 100.00%


(三)未分配利润 1,240,120,436.44 元,留待以后年度分配,

全体 220 亿股股东对公司剩余未分配利润享有同等分配权。

(四)2015 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计算公式

根 据 公 司 2015 年 度 股 利 分 配 方 案 , 共 分 配 现 金 股 利

7,853,110,000.00 元,对应 22,000,000,000 股,每股实际派现

0.35696 元。假设除息日开盘股价为 P0,除息后开盘参考价为 P1,

则:P1=P0-0.35696。

四、相关日期

(一)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7 月 18 日(星期一)

(二) 除息日:2016 年 7 月 19 日(星期二)

(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7 月 19 日(星期二)

五、分派对象

3
截止 2016 年 7 月 18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六、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一) 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四川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和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其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

(二) 直接派发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

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

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

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

交易后再进行派发。具体如下:

1.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

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

公 司 股 息红 利差别 化 个 人所 得税政 策 有 关问 题的通 知 》 (财 税

[2012]85 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

股息红利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的,实际税

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公司本次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转让股票

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

4
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

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

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

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

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36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取得

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

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

易所本公司普通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由本公司通过中

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

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

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36元。

4.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

自行缴纳,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4元。

七、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58688900

传 真:010-58688898

5
八、备查文件目录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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