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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09 年7 月6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水利部联合下发 了《关于中央直属和跨省水利工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 知》(发改价格[2009]1779 号),规定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 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 水力发电用水为每千瓦时0.3-0.8 分钱,其中:取水口所在地省、自 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同类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低于每千瓦 时0.3 分钱的,按0.3 分钱执行;高于0.8 分钱的,按0.8 分钱执行; 在0.3-0.8 分钱之间的,维持不变。上述规定自2009 年9 月1 日起执 行。 根据《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2006 年1 月12 日省政 府令第285 号发布)规定,水力发电用水按实际发电量每千瓦时0.3 分钱征收水资源费。公司目前拥有的葛洲坝电站和三峡电站8 台发电 机组的取水口所在地为湖北省宜昌市,水资源费缴纳适用上述规定。 公司在制定2009 年财务预算时,从稳健经营出发,已按每千瓦 时0.3 分钱的标准对可能征收的非税规费进行了计提。公司将从2009 年9 月1 日起正式执行发改价格[2009]1779 号文件。目前公司尚 2 未收到主管部门关于缴纳水资源费的正式通知。 特此公告。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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