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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实事求是才能又好又快发展水电
世界上水坝、水库的数量要比水电站多出几十倍。即使在没有发电作用的情况下,我们还是要建设大量的水坝、水库来解决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的矛盾。
又好又快地发展水电是全社会的共识。然而,关于如何才能又好又快地发展水电,社会各界却有着不同的看法。2009年10月9日,有媒体发表题为《如何让水电发展又好又快?》(下称原文)的文章。文章中提到的问题和建议表述得不全面,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原文进行一些补充和说明。是否有道理,请大家评判。
原文认为“必须科学地分析修建大型水电工程可能导致的生态环境问题,并妥善处理现阶段遇到的问题”,这种说法当然是正确的。但是,文章在具体评论水电工程可能导致的生态环境问题时,却只是片面地强调不利影响。实际上,所有水电建设本身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都必须是利大于弊的。否则,这个水电站不仅不能建设,而且就是建成了,恐怕也不能运行。
从宏观上看,水电对环境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拦河筑坝和蓄水水库上。然而,世界上水坝、水库的数量要比水电站多出几十倍。这就说明,为了保护好人类生存发展所需的生态环境,即使在没有发电作用的情况下,我们还是要建设大量的水坝、水库来解决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的矛盾。
从微观上看也不例外。文章没有进一步说明,这种水库蓄水对自然气候影响的结果将会如何。实际上,人造水库蓄水后对局部气候的影响,与天然湿地并不会有任何本质的区别。根据生活常识和科普知识,我们都知道保存有巨大水体的湖泊、湿地不仅会增加空气湿度,有利于周围植被的生长,而且对水体周围的温度具有调节作用,会抑制周围气候的变化幅度,产生一定的海洋性气候的效果。如果我们不否认天然湿地的生态环境作用,那么我们也应该承认修建水库对气候的影响是利大于弊的好事。我国所有建成的大水库,也都验证了这一改善当地气候的特点。
原文中“水库修建后不仅存蓄了汛期洪水,而且还截流了非汛期的基流”的说法,只适合某些担负供水功能的水库。如果没有周围社会大量的用水需求,水库蓄水之后总要有一个出路。因此,既然水库存蓄了汛期洪水,它就必然要增加非汛期的基流。所以,现实当中出现截断非汛期基流的情况,往往是整个河流水资源总量与社会的需求不协调造成的。而这些水资源总量不足的问题,与水库、水电建设本身根本就毫无关系。在一般河流水资源可以满足周围社会用水需求的情况下,水库的蓄水既可以防止洪水造成的灾害,又可以增加枯水期的水资源供应。这正是人类社会几千年摸索出来的趋利避害措施。特别是在天然水资源时空分布极度不均的情况下,蓄洪补枯的水库往往能大大增加人类可利用的水源总量。因此,所谓水库对水文的影响,总体来说也是一种利大于弊的生态环境保护。
关于“引起周围地下水位下降,从而带来一系列的环境生态问题”的说法,也是一种不准确的表达。通常情况下水库蓄水后会减少洪涝灾害期间的地下水水位,但是却会增加河流枯水期的径流量和地下水水位。总体来看,一般对生态环境是有利的。对于水资源总量不足的河流,不管你开发水电与否都不能改变水资源枯竭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原文提到了“泥沙淤积问题”。这仅仅是一个水电建设失败的特例,该电站建成后也因不能运行立即进行了改造。这恰恰可以说明所有水电站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都必须是利大于弊的,否则必须进行改造。相反,我国小浪底工程则是利用水库建设减少黄河下游泥沙淤积的典型成功范例。我们在长江上游建设了一系列的水电站,极大地减少了三峡水库的泥沙。这些事实都能说明,在泥沙问题上科学的水电建设一定可以起到保护生态环境的作用。这也是目前我们解决泥沙问题的根本出路。
原文说“对水体的影响”的说法,也是非常片面的。对于某些受到污染的水体,水库的流速减慢确实会降低自净能力,但是对于没有受到污染的水体,流速减慢也会通过沉淀而提高河流的水质。
原文说“对地质的影响”的说法也不全面。水库诱发地震一般只是把原有的地震能量提前释放出来,在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是避免地震能量集中释放造成更大灾害的好事。库岸的滑坡等问题也只是发生在蓄水的初期,通常滑坡的是原有的不稳定地质边坡。
原文关于水电开发的建议也有一些问题。
原文说“在需要进行保护的区域内,划定保护河段和保护流域区,禁止进行水电工程建设和其他大型工程建设”。这种意见本身绝对是正确的,但是仔细分析一下却不够全面。因为保护区的划定是人为的,我们很难避免一些反水电的极端环保组织会在划定保护区的问题上做文章。事实上,我们几乎难以避免会在划定保护区的时候出现各种失误。不能简单的认为,一旦划定了保护区就绝对不能改变了。在必要的时候,对保护区进行调整也是必需的。我们决不能让一些有名无实的保护区,来限制我们的正常发展建设。至于风景名胜区与水库的建设,似乎更不应该有势不两立的矛盾。因为全世界几乎所有的水库建成之后都成为著名的风景名胜区。为什么就不能利用修建新的水库,而建设或者更新我们的风景名胜区呢?
原文说,水电开发尽量做到“移民和淹没耕地少”的确是我们一贯的原则。但是,这种提法不能绝对化。1998年洪水之后,我们曾经为了保障行洪,在长江下游实施了退耕还湖政策,迁移人口240万,增加了长江下游110亿的防洪能力。可见,为了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的洪水灾害和水资源供应问题,必要的土地淹没和人口迁移都是可以承受的。
所谓“水电资源平均开发率为70%~80%是可行的”也是一种比较机械的态度。要知道很多发达国家的水电开发程度不高,是因为他们的需求已经得到了满足。如,挪威的水电开发利用程度只有62%,但是他们国家的水电比重已经占到了总电力的99.8%。因此,他们当然没有必要再去继续开发水电。加拿大的水电也非常丰富,为了解决电力峰谷的矛盾,他们一些地区居然规定下班之后也不得关闭办公室的电灯。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当然也不必要再进行水电开发了。而像法国、德国等一些水电资源有限的国家,其水能的开发利用程度几乎达到了百分之百。在未来应对气候变化的方案中,美国也已经承诺要继续深度开发利用水电。因此,我们应该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科学地确定我们的水能开发利用程度,切不可以简单地把某个世界平均数作为自己发展的依据。
最后,原文的结论所提出的口号无疑是正确的:只有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人与自然和谐,在保护生态和改善环境的前提下科学有序开发水电,才能实现我国水电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然而,我们同时还必须强调:只有用实事求是的态度,客观的评价、认识水电,我们才有可能做到又好又快地发展水电。
(作者为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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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让水电发展又好又快? 中国新能源网 | 2009-10-9 15:38:00 | 新能源论坛 | 特别推荐:《2008中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报告》征订 曹永强 倪广恒 胡和平 要正确处理修建大型水电工程与保护生态环境的关系,就必须科学地分析修建大型水电工程可能导致的生态环境问题,并妥善处理现阶段遇到的问题。 从普遍意义上讲,水电工程在环境方面的影响主要包括对气候、水文、地质、土壤、水体、鱼类和生物物种的影响: ——对气候的影响。一般情况下,地区性气候状况受大气环流所控制,修建大、中型水库及灌溉工程后,原先的陆地变成了水体或湿地,使局部地表空气变得较湿润,对局部小气候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对降雨、气温、风和雾等气象因子的影响; ——对水文的影响。水库修建后不仅存蓄了汛期洪水,而且还截流了非汛期的基流,往往会使下游河道水位大幅度下降甚至断流,并引起周围地下水位下降,从而带来一系列的环境生态问题; ——泥沙淤积问题。以三门峡水库为例,三门峡水库于1960年蓄水,一年半后,泥沙全部淤在潼关——三门峡河段,潼关河床抬高4.5米,淤积带延伸到上游的渭河口,形成拦门沙,两岸地下水位也随之抬高,从而造成两岸农田次生盐碱化; ——对水体的影响。河流中原本流动的水在水库里停滞后便会发生一些变化,水温有可能升高,水质可能变差; ——对地质的影响。修建大坝后可能会诱发地震、库岸产生滑塌、水库渗漏等不良地质灾害; ——对土壤的影响。水库蓄水引起库区土地浸没、沼泽化和盐碱化; ——对鱼类和生物物种的影响。世界各国在建坝时解决鱼类洄游问题通常采取两种办法:一种是采取工程措施,建鱼梯、鱼道等;另一种是对洄游鱼类进行人工繁殖。我国长江葛洲坝工程建设中,用人工繁殖的办法解决中华鲟洄游问题,乌江干流贵州境内河段梯级电站建设中,修建鱼类增殖放流站,增殖放流特有珍稀鱼类,事实证明是比较成功的。但是,要因地制宜,不能一概而论。 水电工程能否带来环境效益,能否把对环境的负面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是衡量水电工程建设成败的重要标志之一。在开发建设的过程中应该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对能源的开发,应该着眼长远,对整个生态系统负责。工程项目的选择、建设和运营都要真正体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统筹兼顾; 二是完善有关法律,在不宜进行水电项目建设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世界遗产区、生态功能区以及其他需要进行保护的区域内,划定保护河段和保护流域区,禁止进行水电工程建设和其他大型工程建设; 三是因地制宜,确定适当的开发目标。在规划时应因地制宜、选择适当的开发目标,对于移民和淹没耕地少、生态环境问题少的河流,可以100%地开发;对于移民和淹没耕地多、生态环境问题大的河流,可以放弃部分河段的开发。参照多数发达国家的情况,水电资源平均开发率为70%~80%是可行的; 四是研究和完善移民政策,使移民能长期共享水电开发的效益。有专家建议研究“投资型”移民政策。其主要思路是将淹没的土地、房屋及其他有价设施进行评估,加上对生态环境的补偿作为股份,参与水电开发建设,使移民和开发方形成利益共同体,使移民能长期共享水电开发的效益。 只有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人与自然和谐,在保护生态和改善环境的前提下科学有序开发水电,才能实现我国水电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作者为清华大学博士后) 来源: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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